江苏景苑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景苑绿化建设有限公司、马鞍山海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3民初4144号
申请人:江苏景苑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然,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海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世,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景苑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苑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海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景苑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海信公司银行存款1919558.59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景苑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海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919558.59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二、申请人江苏景苑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有错误的,应当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景苑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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