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终50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国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88477124A,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十八湾11号305。
法定代表人:汤永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鸥,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玲,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景苑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14950614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梅园徐巷82号。
法定代表人:赖玉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雨墨,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泳,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洪县城头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40143360580,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城头乡城头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杨庆伟,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国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景苑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泗洪县城头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4民初6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了新的事实,导致原审判决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4民初68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国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魏良军
审 判 员 吴振环
审 判 员 王冬冬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笑
书 记 员 晏 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