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民辖5号
原告:克拉玛依市福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金韵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克拉玛依市华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罗文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克拉玛依市福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华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克拉玛依市福联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于2015年至2021年与克拉玛依市华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多份《单项工程协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克拉玛依市华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克拉玛依市福联科技有限公司下属施工队工程款共计25,423,093.43元未付,故克拉玛依市福联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克拉玛依市福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韵岚系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在编干警近亲属,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宜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克拉玛依市福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在编干警的直系亲属,不宜由该院行使管辖权,由本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远 志
审判员 叶 楠
审判员 唐 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那几班尔迪里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