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联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金华市联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02民初17815号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路1258号。
负责人:金战新,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超、赵咪,公司员工。
被告:金华市联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518号万通国际名座B10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被告:***,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被告:***,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
被告:***,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江南街道双溪西路235号,现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金华市联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54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