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03执3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达暖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
陕***达暖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3民初10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3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420元,交纳执行费34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工商登记,无税务等财产信息;2、查询到**名下有微信及银行存款,已于2022年1月14日依法冻结,实际冻结、扣划金额共计为1500.31元;3、查询到**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4、后前往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铜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查询到**名下有位于XXXXXXXXX的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限制出境;6、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陕***达暖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廉 政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鲍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