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九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九华建筑集团青阳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民终6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九华建筑集团青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王忠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根,青阳县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四八,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银塘镇。
法定代表人:葛士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安徽省九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长江南路池州百汇广场A幢601-6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1538229535(1-4)
法定代表人:金新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根,青阳县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安徽省九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青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公园路。
负责人:王忠玉,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根,青阳县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安徽省九华建筑集团青阳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安徽省九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九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青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0)皖1702民初4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0)皖1702民初48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省九华建筑集团青阳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17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和柳
审 判 员 胡少斌
审 判 员 王 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夏国栋
书 记 员 刘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