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九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九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兴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7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九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贵池区长江南路池州百汇广场A幢601-6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15382295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兴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通港大道89号高新技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4894576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九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池州市贵池兴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兴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池仲字第76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池州市贵池兴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765337.96元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叶光氢
审判员魏长松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向奚
书记员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