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源拆迁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4524号
原告:***,男,193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隗乐明,主任。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鸿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云洁,总经理。
被告:北京政源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进,总经理。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姝慧,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北京市丰台区鸿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北京政源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綦宗霞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