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源拆迁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17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男,194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涛,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西铁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中顶村75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旺,该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北京政源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善里2号楼4层办公04。
法定代表人:刘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 北京京投新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铁营乡政府西侧8幢。
法定代表人:刘建红,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西铁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铁营村委会)、北京政源拆迁有限公司、北京京投新兴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违背否定(2010)丰民初字第09235号民事调解书描述的“释迦寺六号北房三间中的西数第一间房屋归***所有”,更改为10平米一间住宅,并据此审理判决错误。(二)被申请人不履行(2014)丰民初字第12667号民事判决书认可的安置***释迦寺6号回迁房58平米。(三)被申请人否定(2014)二中民终字第10961号民事判决书释迦寺6号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合同无效判决法律效力,不与***签订合法有效的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合同,侵吞应安置***58平米回迁房。(四)被申请人违法违规强拆***住宅,***的释迦寺6号西房院测量评估面积是150平米,有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259200元为证。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期间, ***未提供新证据。***作为原告在(2010)丰民初字第09235号案件民事起诉书中自认“最西面北房10平米一间”。***在拆迁范围内有两处房屋,其中一处已拆迁安置房屋,故,涉案10平米房屋西铁营村委会与李九明原签订的《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已被(2014)二中民终字第1096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无效,原判据此判决货币补偿并无不当。***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再审主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 炜
审 判 员 李宝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