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云翔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云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20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5月3日生,汉族,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剑光,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源霖,辽宁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云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步云山街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774926。
法定代表人:邢富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宋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4353626T。
法定代表人:金春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经纬,辽宁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心悦,辽宁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黄海医院,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885号。注册号2102041109785。
法定代表人:刘志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七医院,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潘裕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云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翔公司)、大连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公司)、大连黄海医院(以下简称黄海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七医院(以下简称九六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5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作为原审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云翔公司交付***剩余应得建成房屋面积1901㎡,实达公司在所欠云翔公司建成房屋面积的范围内向***承担给付责任。2、判令实达公司、云翔公司共同返还***已交付的保证金1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3、判令实达公司支付签证部分的工程款323万元,并承担延迟给付的利息。4、判令实达公司承担延迟履行交付建成房屋面积给***造成的经济损失。5、判令被告黄海医院、被告九六七医院对实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诉讼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上述诉讼请求变更如下:第1项诉讼请求要求分得的住宅面积为1,901平方米,每平米按单价5,380元计算,共计10,227,380元;第2项诉讼请求返还保证金11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数额从2014年6月9日起算计算至2021年4月13日为229,886.64元,该项本息合计1,329,886.44元;第3项诉讼请求签证费仍然为3,230,000元,利息的数额从2014年6月9日起算计算至2021年4月13日,利息的数额为1,123,088.70元,该项本息合计4,353,088.70元;放弃第4项诉讼请求;第5项诉讼请求不变。一审庭审中,***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是要求交付大连甘井子区棉花岛君悦湾小区内任意楼号1901平方米的房屋。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张其系案涉棉花岛海景军官经济适用房6#楼的实际施工人,实达公司系案涉工程发包人,诉请云翔公司与实达公司向其承担责任,对此,一审法院应首先查清***与云翔公司之间、云翔公司与实达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及***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依据其与云翔公司之间的项目经济承包合同主张云翔公司按约定向其交付房屋,云翔公司对此并不否认,但陈述因其未从实达公司实际得到房屋因此无法向***履行,则实达公司是否已向云翔公司实际履行完毕其与云翔公司之间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是否还欠付云翔公司房屋面积,一审法院应予查清。关于云翔公司、实达公司之间的工程款是否已经履行完毕问题,实达公司曾诉请云翔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2,634,305.97元,诉请云翔公司将双方已签订的但未交付的房屋总计85套返还给实达公司,一审法院驳回了实达公司诉请,本院作出(2021)辽02民终5765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2022年1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民申793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上述案件,该裁定载明再审法院应查明云翔公司是否对包含案涉6#楼在内的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由此,云翔公司实际施工工程造价数额、实达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及交付房屋面积数额、实达公司尚欠云翔公司工程款金额等事实均需等待另案再审结果。二审中,***主张其诉请交付房屋依据的是其与云翔公司之间的合同以及云翔公司与实达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主张上述协议中并未约定具体单元楼号,仅约定分割建成房屋面积,***同时提出如建成面积客观无法交付,其有权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按未付房屋面积折算工程价款。本案诉请实质为***主张垫资施工应获取的对价,一审法院应根据再审案件审理结果,向当事人释明明确诉讼请求。此外,***与云翔公司均主张双方就已完工程并未结算,且双方对于***已施工工程的总建筑面积存在争议,对于***已经取得的房屋面积双方陈述亦不一致,该节事实与本案诉请直接相关,一审法院未予查清。关于保证金返还一节,云翔公司已经认可其收到***向其支付的款项,同时陈述收到后向实达公司支付,***诉请云翔公司及实达公司共同返还,则在云翔公司认可收到的情形下,一审法院直接驳回该项诉请,依据是否充分?关于签证工程款一节,该部分款项是否已包含在实达公司与云翔公司之间的结算工程款之中?实达公司已付工程款中是否包含了该部分款项?上述事实均应予以查清。另外,***主张实达公司与黄海医院及九六七医院就案涉项目系合作开发关系,案涉土地及建设项目立项均由黄海医院及九六七医院完成,***一审中对此提供了相关证据,并主张黄海医院与九六七医院对实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一审法院对于案涉工程中实达公司与黄海医院及九六七医院的法律关系应予查清,如合作开发关系成立,合作开发各方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相对人是否均应承担责任?***二审上诉提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部分仅罗列了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缺少人民法院认证及事实认定内容。鉴于一审判决作出之后,与本案相关联的实达公司与云翔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应等待该案审理结果,再围绕本案当事人的明确诉请、全面审查各方提供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查清本案事实,在此基础之上作出正确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58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2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威
审判员 王 亮
审判员 曾国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