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恢1044号
申请执行人***,男。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皓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