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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等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恢1044号 申请执行人***,男。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皓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