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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再22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原审第三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步云山街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大连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11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辽02民终6188号民事判决。大连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9月19日,辽宁省高院作出(2022)辽民申1595号民事裁定书:一、指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再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撤回上诉; 二、撤销本院(2021)辽02民终6188号民事判决;维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33300元,减半收取1665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 君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淑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