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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实业有限公司与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92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三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66921947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步云山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7749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辽0292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支付货款163923元及利息、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359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并启动网络查询。于2022年11月25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翟要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