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县双峰旅游文化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贞丰县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黔西南州福缘林业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2325执642号
申请人:贞丰县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贞丰县永丰街道办大西门城楼四楼。
法人代表:徐玉鹏。
委托代理人:卢达胜,男,贵州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黔西南州福缘林业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贵兴义市则戎乡平寨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王仕福,男,1966年2月生,该公司法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贞丰县人民法院的(2018)黔2325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9日受理贞丰县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黔西南州福缘林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贞丰县县人民法院(2018)黔2322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黔西南州福缘林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贞丰县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人民币本金210000元、利息10920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3050元、受理费2426元。贞丰县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19200元。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黔西南州福缘林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进行查询,查询到黔西南州福缘林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开户信息有,无可供执行存款。查询到贵州黔西南州福缘林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查无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无证券信息。
2018年10月29日,向贞丰县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10月30日向黔西南州福缘林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黔西南州福缘林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
2018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将黔西南州福缘林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限制消费等措施。
2019年4月8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贞丰县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贞丰县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发现黔西南州福缘林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确认,同意对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8)黔2325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目前被执行人黔西南州福缘林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贞丰县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8)黔2325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由被告黔西南州福缘林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贞丰县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金210000元、利息109200元本次执行程序。
二、尚未实现的债权319200元黔西南州福缘林业有限公司应继续清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鸿
审判员 梁胜斌
审判员 陈家禄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