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县双峰旅游文化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汇力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人公司申请执行贞丰县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325执1189号

贵州汇力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人公司、贞丰县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贵州汇力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人公司与贞丰县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5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贞丰县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贵州汇力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贞丰县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贞丰县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21年6月17日主动将1280107元(含受理费、执行费)支付到我院执行专户中,我院于2021年6月18日将案款124822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2325执118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1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