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县双峰旅游文化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贞丰县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贞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黔2325民初1726号
原告贞丰县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贞丰县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以与被告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贞丰县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贞丰县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贞丰县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子龙
书记员  樊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