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县双峰旅游文化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贞丰县双峰旅游文化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3662号
原告: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鹤望路********。
法定代表人:马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贞丰县双峰旅游文化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永丰街道办大西门城楼**iv>
法定代表人:徐玉鹏。
原告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贞丰县双峰旅游文化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丹凌
书 记 员  许祎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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