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绿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1执23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绿蕾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91970X,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回山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轩,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3033408,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

法定代表人:叶康。

申请执行人浙江绿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521民初3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绿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绿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405022.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31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722.5元、保全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对被执行人经营情况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存款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在德清御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因冻结的工程款需等待结算后支付,故暂无法扣划。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受偿698256.11元。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723588.59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康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绿蕾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因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冻结的工程款需等待结算,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521执23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沈浩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