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执8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知友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599369,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徐家南路。
法定代表人:高月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智,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绿蕾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91970X,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回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
申请执行人浙江知友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绿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浙0521民初4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481071.23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知友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绿蕾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浙江知友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尚有人民币2481071.23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鉴于履行期限较长,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521执8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剑荣
审判员 田 芳
审判员 陈文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