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德清武康通顺钢管经营部、浙江绿蕾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执1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钢管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北湖东街**。

经营者:费小琴,女,汉族,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浙江绿蕾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回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钢管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浙江绿蕾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521民初5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绿蕾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钢管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绿蕾建设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钢管经营部租金3042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5052元,并加倍支付直至清偿之日止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按期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工商、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状况,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进行冻结;2020年12月14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德清县××镇××路××号房产及土地。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无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截至2020年12月16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309252元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按期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纳入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21执12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国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毅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