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绿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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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3190号
原告:***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武源街698号-714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秋坤,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绿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回山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沈颖。
被告:沈颖,女,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沈陈龙,男,汉族,2000年9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
原告***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绿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颖、***、沈陈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140元。由原告***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隆吉
审判员王丹
人民陪审员杨彪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魏辰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