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绿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521民初1527号 原告:***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武源街698号-7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绿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回山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 被告:***,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 被告:***,男,200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 上列四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绿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蕾装饰)、被告**、被告***、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被告绿蕾装饰、被告**、被告***、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1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绿蕾装饰签订《人民币最高额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自2021年5月31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原告向被告绿蕾装饰发放贷款的最高限额为12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均作出了详细的约定。同日,为确保最高额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1份,合同约定被告**以其自有的位于***御景公馆景园17幢101室的不动产为被告绿蕾装饰在2021年5月31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为1200万元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同时,为确保最高额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原告与被告***、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合同约定被告***、被告**为被告绿蕾装饰在2021年5月31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为12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2022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约定被告***为被告绿蕾装饰在2021年5月31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为12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2022年9月20日,原告实际出借650万元给被告绿蕾装饰,被告绿蕾装饰出具借款借据给原告,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3‰,借款期限至2023年9月6日,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原告按合同约定出借上述款项后,被告绿蕾装饰未按约偿还借款利息,各担保人亦未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原告告知被告绿蕾装饰若逾期支付利息,原告将向被告绿蕾装饰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据此,被告绿蕾装饰于2023年1月28日向原告做出承诺,承诺于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拖欠的利息368983.33元,若逾期支付,原告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现被告绿蕾装饰承诺的支付借款利息的时间已届满,但被告绿蕾装饰等仍未能支付借款利息,故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被告绿蕾装饰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其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绿蕾装饰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500000元整;2、被告绿蕾装饰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368983.33元(自2022年10月21日至2023年2月28日,详见计算清单),及自2023年3月1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绿蕾装饰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次债权支付律师费130000元;4、原告就被告**所有的抵押不动产:***御景公馆景园17幢101室【抵押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21)德清县不动证明第XXXX号】在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所得价对被告浙江绿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2、3项债务在最高额1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被告**对被告绿蕾装饰的上述第1、2、3项债务在最高额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6、被告***对被告绿蕾装饰的上述第1、2、3项债务在最高额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7、被告绿蕾装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被告**、被告***连带承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最高额借款合同1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绿蕾装饰签订借款合同,被告绿蕾装饰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事实。 2.最高额抵押合同、房产证、土地证、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各1份,拟证明被告**以其自有的不动产为被告绿蕾装饰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为1200万元抵押担保的事实。 3.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2份,拟证明被告***、被告**、被告***为被告绿蕾装饰的借款提供最高额1200万元连带保证的事实。 4.借款借据、变更划款授权书、银行转账凭证,拟证明原告实际出借650万元给被告绿蕾装饰,约定借款月利率13‰,借款期限至2023年9月6日的事实。 5.承诺函、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及快递面单,拟证明被告绿蕾装饰逾期支付借款利息后,于2023年1月28日承诺于2023年2月28日向原告支付利息368983.33元,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各被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事实。 6.法律服务合同书、律师费转账凭证,拟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次债权支付律师费130000元的事实。 被告绿蕾装饰、**、***、***共同辩称,对借 款及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原告主张利息金额有异议,被告自行计算的利息金额与原告有出入。鉴于被告方目前的资金情况,申请法院再组织一次调解。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依法审核认为,上述证据均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能证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并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绿蕾装饰签订《人民币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自2021年5月31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原告向被告绿蕾装饰发放贷款的最高限额为1200万元,借款利率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所记载的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如被告未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或利息,原告有权单方停止或终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提取的任何款项,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有已提借款、应付利息及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费用。被告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10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原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其自有的位于***御景公馆景园17幢101室的不动产为被告绿蕾装饰在2021年5月31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为1200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服务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原告与被告***、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被告**为被告绿蕾装饰在2021年5月31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为12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服务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22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为被告绿蕾装饰在2021年5月31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为12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服务费用、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管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22年9月20日,原告实际出借650万元给被告绿蕾装饰,被告绿蕾装饰出具借款借据给原告,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3‰,借款期限至2023年9月6日,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原告按合同约定出借上述款项后,被告绿蕾装饰未按约偿还借款利息,各担保人亦未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023年1月28日,被告绿蕾装饰向原告出具承诺函一份,承诺于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拖欠的借款利息368983.33元,若逾期支付,原告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但被告绿蕾装饰并未在上述承诺期限内支付借款利息,故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被告绿蕾装饰、被告**、被告程国强、被告***邮寄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2023年3月1日,原告向浙江苏***事务所支付本案律师费13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方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被告绿蕾装饰未能按约支付借款本息,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绿蕾装饰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50万元,支付利息368983.33元、罚息、律师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被告***、被告***作为连带保证人,就上述款项在最高额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有的位于德清县***御景公馆景园17幢101室在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所得价款对被告浙江绿蕾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绿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00元,支付律师费130000元、利息368983.33元及罚息(自2023年3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照本金6500000元,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被告***、被告***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在最高额12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所有的抵押不动产:***御景公馆景园17幢101室【抵押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21)德清县不动证明第XXXX号】在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所得价对被告浙江绿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2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9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绿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连带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娴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