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7720号
原告:果金芝,女,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夫),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女),女,199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东甘池民族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东甘池。
法定代表人:果树著,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巨力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5月30日,公司职员。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果金芝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东甘池民族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巨力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疑难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