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巨力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那豹与北京巨力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60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那豹,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东甘池民族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东甘池民族村。 法定代表人:果树著,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巨力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亮甲店小区变电室及业务楼地下一层至二层**招待所8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那豹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东甘池民族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甘池村委会)、北京巨力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拆除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5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那豹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8日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申请人宅院内建筑物,并强行搬空屋内家具家电,造成申请人重大经济损失。申请人根据房屋及其他财产情况诉求300万元赔偿于法有据,一、二审仅以申请人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物品真实存在及物品具体价值,从而认定申请人的请求数额无依据并酌定被申请人仅给付损失110万元,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远低于申请人的实际损失金额。(二)被申请人明知国家禁止违法强拆行为仍顶风作案,应予以严惩。(三)申请人的财产损失中包含15万元期待利益财产损失。(四)申请人儿子的退伍军人证在本次违法强拆过程中丢失,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出补偿。(五)根据《房山区长沟镇新型城镇化建设北部浅山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北京基金小镇)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定向安置方案》及北京城建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东甘池村那豹一户可获得补偿安置情况”显示,申请人应当享受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213.6平方米。据此,一、二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显失公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那豹请求东甘池村委会、巨力拆除公司赔偿损失300万元,但在案的财产明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那豹要求按照2万元每平方米计算损失,缺乏依据。一、二审综合考虑周围其他村民拆迁补偿标准,酌定东甘池村委会赔偿那豹110万元,并无不当。那豹请求获得工程配合奖励15万元,考虑其并未有配合拆迁的实际行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那豹请求享有安置房建筑面积213.6平方米,考虑到安置房屋面积的认定不宜在本案中处理,一、二审未予处理并无不当。综上,那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那豹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