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3民初505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38元,减半收取3119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639元,由原告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治宇
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
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