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03民初9051号
原告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一达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43元,减半收取512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邹 岩
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
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
书 记 员 王玉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