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03民初9185号
原告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立案时原告名称已由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原告仍以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作为诉讼主体,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38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治宇 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 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