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556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28号苏宁广场A座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3990287F。
法定代表人孙大鸣,该单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三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567189748。
法定代表人吕秀霞,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三沅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13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6月16日立案受理。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为:一、被执行人德州三沅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1500.7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336元,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600元。三、请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职务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2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预曝光通知书、冻结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7日、2021年9月8日、2021年11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进行查询。根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无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经投递员多次投递未联系上当事人均未能投递成功。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