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执395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泗县。
被执行人:安徽兴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3幢一14幢13-1212、1214,法定代表人赵毅。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兴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徽兴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324民初62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立案执行后,1、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银行无可用余额,无对外股权投资、名下无车辆信息、无证券数据、无公司注册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以书面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6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子利
审判员 丁 伟
审判员 陈幼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庄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