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天泰盛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天泰盛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3民初156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天泰盛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6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玉华
书记员  张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