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天泰盛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天泰盛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博大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民终2160号
上诉人潍坊天泰盛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博大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民初5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一审过程中,上诉人潍坊天泰盛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未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即作出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民初51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潍坊天泰盛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48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唐玉国 审判员  韩文卓 审判员  李晓艳
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