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潍昌绿色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昌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25民初2800号
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9037R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潍昌绿色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道九级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309国道北、城关街道北关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天泰盛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大沂路0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民生东街以南鸢飞路以西6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盛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新昌路330号金茂大厦1号楼23商铺。
法定代表人钟庆国,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告***,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告***,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男,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
被告***,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
被告***,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潍昌绿色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昌***木业有限公司、潍坊天泰盛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盛唐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900元,由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