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5财保289号
申请人:***,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潍坊天泰盛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大沂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潍坊天泰盛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银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案情况紧急,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13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