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82民初2478-1号
原告: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北外环路西首路北4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潍坊天泰盛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大沂路30号1幢2幢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县。
被告:**,女,1958年7月8日生,汉族,住**县。
被告:潍坊天泰盛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加气站,住所地:**县鄌郚镇大沂路30号1幢2幢3幢。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潍坊天泰盛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加气站,住所地:**县鄌郚镇大沂路30号4号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天泰盛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天泰盛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加气站、潍坊天泰盛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加气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86元,减半收取13943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共计18943元,由原告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