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天泰盛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25民初1662号
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9037R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潍坊天泰盛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昌乐县大沂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华盾街****车间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天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奎,住所地:奎文区民生东街以南、鸢飞路以**>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盛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新,住所地:昌乐县新昌路****大厦**楼23商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天泰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城区和平南,住所地:潍城区和平南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天泰盛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工贸有限公司、潍坊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盛唐能源有限公司、潍坊天泰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