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

高密市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终28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密市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醴泉街道宏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8月18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务农,住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之女,住高密市。 上诉人高密市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称交运天然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5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主张交运天然气公司占用其承包土地并要求天然气公司拆除管道、排除妨害。关于***是否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权,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除提供其土地承包权证外,另提供村委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但该村委证明只有印章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证据形式不符,证明效力应当作进一步核查,在此基础上对涉案土地是否属于***的承包地范围作进一步调查认定。关于本案责任的承担方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方式。一审法院应当结合涉案管道建设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涉及其他公共利益,综合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公平合理的进行处理。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5民初1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密市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