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鄂城***第0102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余云发。
被告方继良。
委托代理人方承波。
被告鄂州市楼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楼下村。
法定代表人吕国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余云发、方继良、鄂州市楼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5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皮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