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民终18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楼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泽林镇楼下村。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楚东二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鄂州市楼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2019)鄂1024民初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鄂州市楼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虽然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了上诉,但在法院2019年8月21日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通知要求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鄂州市楼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莉
审判员*林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