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024民初35号
原告: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楚东二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周小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鲲,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求,和解及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楼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泽林镇楼下村。
法定代表人:王职勇,董事长。
原告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州市楼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9元,减半收取1574元,由原告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继
二○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柳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