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3民初1401号
原告: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新铺工业园新发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市楼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泽林镇楼下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鄂州市华容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州市楼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鄂州市楼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
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鄂州市楼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37元,由原告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