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夏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华夏天成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8013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8月20日生,户籍地南京市六合区,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华夏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法定代表人:饶志宇,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飞,男,汉族,1978年3月13日生,户籍地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诗玉,女,汉族,1979年9月4日生,户籍地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男,汉族,1965年11月8日,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住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华夏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以及由南京华夏天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的共同被告丁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因双方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3元,减半收取2371.5元,由被告南京华夏天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年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