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4020号
申请人:南京胜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04号楼1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华夏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56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京胜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华夏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申请人南京胜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华夏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469488.7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出具保函担保金额下469488.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华夏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469488.7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867元,由申请人南京胜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