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夏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励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华夏天成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82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励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228号莱茵达财富广场7幢1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华夏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56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夏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中,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新城区。
原审第三人:黄海,男,1974年1月2日,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励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南京华夏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黄海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20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