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民终16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祁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华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祁某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华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4)苏0105民初120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祁某于202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祁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祁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