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10934号
无锡市金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阴市花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金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金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金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无锡市金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市金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响雷
审判员 程 涛
审判员 费凤兴
书记员 周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