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7604执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林业机械电力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杰,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工露水河刨花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露水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1MAOY5UX07A。
法定代表人:高琰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亮,系该公司书记。
申请执行人中国林业机械电力设备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工露水河刨花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国林业机械电力设备安装公司要求***工露水河刨花板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安置房屋工程款及利息445784.2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613.00元、申请执行费6640.95元。被执行人***工露水河刨花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自动履行义务,给付中国林业机械电力设备安装公司工程款398713.50元。剩余50683.71元(利息),中国林业机械电力设备安装公司自动放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林业机械电力设备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工露水河刨花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