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机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筑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林业机械电力设备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黑2701执异3号
在本院执行黑龙江筑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安建筑公司)与中国林业机械电力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简称机械电力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机械电力安装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公司在哈尔滨银行南岗支行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机械电力安装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开设的活期人民币存款账户。机械电力安装公司异议称,被冻结的账户系其公司为职工交纳社会医保的社保账户,为支持其主张,机械电力安装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特约委托缴费申请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款业务告知单,单位办理医疗保险退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结转单位账号确认单,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票据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本院冻结的账户系社保专户。根据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向本院出具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的记载,被本院冻结的机械电力安装公司在该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新核心账号xxxxxxxxxxxxxx)的性质为单位活期人民币一般户。机械电力安装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筑安建筑公司与机械电力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黑2701民初57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机械电力安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筑安建筑公司工程款1462044元,并赔偿以工程款14620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23日起计算的利息损失,至付清为止;二、驳回筑安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筑安建筑公司与机械电力安装公司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大兴安岭地区人民中级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黑27民终34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8)黑2701民初5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筑安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8)黑2701民初5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机械电力安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筑安建筑公司工程款1462044元,并赔偿以14620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0年10月25日起计算的利息损失,至付清为止。因机械电力安装公司未履行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筑安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9)黑2701执12号立案执行。2019年1月15日,本院作出(2019)黑2701执12号裁定,裁定冻结机械电力安装公司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新核心账号xxxxxxxxxxxxxxx),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该账户性质为单位活期人民币一般户。
驳回中国林业机械电力设备安装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明站 审判员  李 季 审判员  马国峰
书记员  王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