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荣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龙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荣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3民初6657号之一
原告:青岛龙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荣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荣元良。
原告青岛龙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荣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龙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荣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龙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52元,减半收取542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4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霞
审判员*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