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荣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龙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荣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214民初9832号之三
原告青岛龙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荣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青岛龙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龙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龙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56元,减半收取计24628元,由原告青岛龙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龙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承峰
书记员  邹兆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