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荣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苏州特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5390号 原告:苏州特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檀拾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市劳动路**华亭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科技城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培源路**软件大厦**楼v> 法定代表人:**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社会事业局,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科普路****v> 负责人:周咏梅,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良娟,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学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特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苏州科技城社会事业服务中心、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社会事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进行听证,原告苏州特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檀拾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苏州科技城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社会事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良娟到庭参加听证。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进行听证,原告苏州特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檀拾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苏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苏州科技城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社会事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良娟到庭参加听证。诉讼过程中,原告苏州特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特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特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苏州科技城社会事业服务中心、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社会事业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苏州特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